2012年政法干警申论热点:常回家看看入法
2012-07-18 16:46 作者:gcj 来源:华图网站运营中心6月26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的16年里,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脚步快速前进。中国老龄化社会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目前,我国平均每个家庭只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使城乡“空巢”家庭大幅增加,如何养老成为一道社会考题。
“常回家看看”是否适合写入法律,“居家养老”模式如何发展,草案中一些与此相关的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热议。
不愿还是不能“常回家看看”
在此次草案新增的38条规定中,最为公众关注、引起热烈讨论的条文就是“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一新增规定被媒体解读为“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
6月30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该草案时,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斯喜表示,在草案研究过程中,有一些意见提出,道德层面的问题不必在法律中写,但道德和法律都是人的一种行为规范,通常立法是把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区别开来,但是实践中有些很难完全区别得很清楚。
陈斯喜认为,有一些法律是把国家强调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法律规范也不是一定都要通过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有许多法律规范是鼓励性、指导性、提倡性的。从这个角度来讲,把“精神慰藉”写入草案是可以的,目前社会对这个问题比较忽视,从法律上加以强调,有利于弘扬尊老敬老精神,弘扬我国传统孝道文化。
“常回家看看”是否该入法,围绕这一规定,社会上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终于开始关注“空巢老人”的精神需求了;另一种观点认为,“常回家看看”属于道德、私人事务的范畴,适用于公共领域的法律不应过分介入,如果法律过于干涉道德,只会适得其反,最终导致法律不被遵守,削弱了法律的效力。现实中,一些子女不是不愿意“常回家看看”,而是不能“常回家看看”。
反对的观点认为,随着城市化的迅猛推进,父母在老家,子女在城市中,这样的情况越来越多。路途远、假期少,使一些子女“常回家看看”难以成行。
为了保证子女能够“常回家看看”,草案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实际上,我国于1981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其中规定: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责。但在现实中,很少有人享受过这种待遇。
此外,草案中如何界定“经常”也引起了争议。一个月回家一次是经常,一个星期回家一次也是经常,半年回家一次算不算经常?“常回家看看”如果写入法律,是否意味着如果以后子女没有回家探望父母,父母就可以把子女告上法庭?
支持“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的观点认为,用法律的形式强调“常回家看看”未尝不可,因为法律的本质是弘扬社会价值,在道德伦理弱化或混乱的状态下,法律具有弘扬社会主流价值的作用。北京工业大学教授张荆认为,“常回家看看”的立法意义不在于处罚,而在于强调孝道的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