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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专业综合I考试大纲
I.考 查 目 标

  专业综合I考试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内容,在考查刑法学和民法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考生应能:

  1.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和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

  2.运用刑法学和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3.结合社会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4.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和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表达,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

  刑法学 75分

  民法学 75分

  四、试卷题型结构

  单项选择题 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多项选择题 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简答题 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辨析题 2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法条分析题 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案例分析题 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

  III.考 查 内 容

  第一部分 刑 法 学

  第一章 导 论

  第一节 刑 法 概 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的定义、形式和特征。

  二、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四、刑法与刑法学的意义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二、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

  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第二章 犯 罪 概 念

  第一节 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的定义概述

  犯罪的定义,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及其意义。 4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第三章 犯 罪 构 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犯罪构成的意义。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 犯 罪 客 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犯罪客体的意义。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的概念和内容;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二、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的分类;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三、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的概念;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四、刑法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刑法因果关系的地位:因果关系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

  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特殊情形因果关系的认定。 5

  五、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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