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08 10:14:53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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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务员考试:解读农民减负新规
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这是继2006年国办下发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后,我国又一个指导新时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文件。
在全面取消农业税和统筹城乡发展的大背景下,应该说,我国农民负担过重的状况已经有了根本改观。2011年农民人均直接承担的费用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较2005年下降了43%,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
但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管力度有所减弱,涉农乱收费问题不断出现,向农民集资摊派现象有所抬头,惠农补贴发放中乱收代扣问题时有发生,部分领域农民负担增长较快。在这一背景下,国务院办公厅再次出台《意见》,要求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意见》对当前农民反映乱收费突出的领域进行了明文规定:
——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对办理婚姻登记的农民,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对生猪养殖户,严禁在屠宰环节多收乱收费用。
——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不得抵扣和代缴其他费用,不得“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
《意见》还要求加强对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费事项的审核监管,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工作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严禁地方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
——村级组织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罚款和违规收取押金、违约金等方式来管理村务。
——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监管,深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等问题,加大动态监管和跟踪督查力度,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对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本次《意见》也进行了规范。要求一事一议项目不需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确需农民投工的,要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自愿以资代劳的,要严格控制数量、比例及工价标准,防止用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同时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按照民主议事、方案审核、政府补助、验收检查等环节操作,规范组织实施。
为保障《意见》的严格落实,相关部门将采取多项措施。
一方面,深入开展重点治理,着力解决新形势下向村级组织收费增加的问题,推动涉农乱收费和集资摊派的专项治理,着力解决行业性农民负担问题;同时继续开展对问题较多地区农民负担的综合治理,着力解决区域性农民负担问题。
另一方面,抓紧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政策文件会签、信息公开和备案制度,各级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必须会签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
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对各级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应由政府投入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必须经过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
此外,《意见》明确要求严格实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并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
农业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减轻农民负担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深化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认识,绝不能因为农业税的取消而思想麻痹,绝不能因为农民收入增加和农民负担水平下降而工作松懈,要继续保持减轻农民负担的高压态势,以新的思路和举措坚持不懈地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半月谈》2012年第9期,记者 徐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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