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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务员常识容易出错的部分题目4

  常识题四:

  1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针对与原诉有联系的行为,提起独立诉讼请求

  的行为。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属于反诉的是( )。 C

  a.老师起诉学生借钱不还,学生起诉老师剽窃

  b.原告起诉离婚,被名-请求法院确认婚姻关系本来就是无效

  c.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买卖合同交货,被告起诉供货商未能按时交货

  d.原告起诉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请求法院比原告偿还欠

  选择的理由:C才是抗辨,原告请求被告按时交款.而被告认为他没有按时交款的理由是原告没有按时交货,这才是在诉讼中对证据的抗辨.B是反诉,因为提出的婚姻无效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并且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联系.

  提出反诉实质条件是指反诉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提起反诉的实质条件,是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只有具备了这种牵连性,反诉才能成立,因而反诉实质条件就是决定被告提出的反请求是否属于反诉范畴的条件。所谓反诉与本诉牵连性,是指反请求与本诉请求有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或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由于这种联系,反请求与本诉就可以相互排斥、抵消、吞并,这种牵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反驳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反诉与本诉所依据和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相同。例如,原告请求给付赡养费,被告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原告、被告的请求依据和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基于同一收养法律关系。

  2.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在事实上有某种牵连。例如,甲乙两船相撞,甲请求乙赔偿因为撞船而给其造成的船载货物的损失;乙反诉请求甲赔偿因撞船而给其造成的船身破损、人身伤亡的损失。本诉与反诉基于撞船这同一法律事实。

  3.反诉与本诉不是出自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是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基于抵消目的而发生的诉的理由上的联系提出的请求也应纳入反诉的范围。之所以把关系也界定为牵连性,其意义是有利于在诉讼中借反诉抵消本诉而免去不必要的重复清偿活动,并且使被告免遭原告一方无清偿能力的后果。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供乙经营商店,乙没按期交付房租。甲碍于情面也没向其追索,于是甲向乙赊购一批商品抵租金。后来,甲乙闹纠纷,乙起诉甲要求反还商品价款,甲反诉,要求乙偿还所欠租金。甲乙间请求即非同一法律关系又非同一法律事实。乙起诉请求给付价款,甲反诉请求给付租金,双方的诉讼标的都是货币。如果被告请求数额大于原告请求数额,反诉即可以吞并本诉;如果被告请求数额小于原告请求数额,反诉即可抵消一部分本诉请求,使本诉请求部分失去意义。这完全符合反诉的抵消、吞并本诉请求的目的。

  2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途径是(  ) B

  A. 党政分开

  B. 政企分开

  C. 理顺关系

  D. 精兵简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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