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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深入做好“三支一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人社联字〔2013〕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提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

  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规定,为提高“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基层服务期间的生活待遇,决定提高全省所有在岗“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1500元/月提高到2200元/月。

  二、明确补贴资金发放时段

  提高标准后的工作生活补贴,从各届“三支一扶”大学生当前服务年度整年开始计发,并予以补发。

  (一)2011届 “三支一扶”大学生补贴资金发放时段为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第二个服务年度),提高标准部分(700元/月)从2012年9月份开始补发。

  (二)2012届 “三支一扶”大学生补贴资金发放时段为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第一个服务年度),按2200元/月标准发放。已按1500元/月标准先行垫支的地方,要从2012年8月份开始补发提高标准部分(700元/月)。

  (三)2010届期满续聘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补贴资金发放时段为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提高标准部分(700元/月)从2012年8月份开始补发。2010届期满续聘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与2012届“三支一扶”大学生一并到2014年7月份服务到期,领取服务证。

  三、  积极组织参加社会保险

  各地要从2013年1月起,统一为所有在岗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社会保险。其中,各届“三支一扶”大学生养老、失业保险的缴费起始时间均为2012年8月。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缴纳,所需资金从省下拨的“三支一扶”专项补助资金中支出。个人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在个人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具体手续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持“三支一扶”协议书及相关手续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四、  明确各项补助资金来源

  省财政设立“三支一扶”专项补助资金,并于近日下达各地。其中,下达2011届“三支一扶”大学生第二服务年度补助资金4800元/人(原已下达18000元/人);下达2012届“三支一扶”大学生第一服务年度补助资金22800元/人;下达2010届期满续聘大学生第三服务年度补助资金19800元/人(8、9两个月已按原标准发放,补发即可,从10份开始按新标准发放)。各地要从“三支一扶”专项补助资金中优先为“三支一扶”大学生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标准发放岗位补贴(工作生活补贴)不足部分,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列就业专项资金“公益性岗位补贴”科目。

  五、做好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工作

  各地要深入贯彻《省人社厅、省编办关于做好2012年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2〕49号)精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相关政策,做好2012年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并及时进入全国“三支一扶”系统更改服务期满就业去向。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局要于2013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2012年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情况,特别是落实编制上岗情况报省人社厅就业促进处。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稳定基层人才队伍、促进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三支一扶”工作的领导,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2013年1月中旬前完成 “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发放及补发工作(所有应补发的工作生活补贴要于2013年1月中旬前一次性补发到位,并从1月份开始按月足额发放工作生活补贴),并尽快完成“三支一扶”大学生参保工作。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20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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