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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1.第一,政府职能的实施主体是政府机构。政府职能实际上是通过各级政府中的国家公务员的工作来实现的,但国家公务员本身不是政府职能的实施主体。

  第二,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是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

  第三,政府职能的实施手段主要是依法行政,政府必须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行使行政权力。

  第四,政府职能是完整统一的体系。每个政府机构都有自己所承担的职能范围,它们所承担的职能都是政府总体职能的一部分,是政府总体职能的分解和细化,它们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辽宁-2011-简答-2.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区别主要有:

  (1)适用的主体不同;(2)适用的目的不同;(3)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4)适用的法律后果不同。

  辽宁-2011-简答-3.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

  (1)矛盾双方既对立又统一,推动着事物向前发展。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基本属性。

  (2)矛盾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矛盾双方相互依赖,为矛盾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和前提;矛盾双方互相渗透、互相包含,使矛盾双方能够吸收有利于自身的因素而得到发展;矛盾双方互相贯通,规定了事物向着自己对立面转化的基本趋势。

  (3)矛盾斗争性的作用:矛盾双方的互相排斥、对立和斗争,不仅推动事物的量变,即为事物的质变作好准备,而且推动着一种事物向另一种事物的质变,即使旧矛盾统一体解体和新矛盾统一体产生。总体上,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结合构成事物发展的内在源泉和动力。

  五、论述题

  事业单位的分类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也称为全供事业单位,也就是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其所需的事业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的一种管理形式。

  这种管理形式,一般适用于没有收入或收入不稳定的事业单位,如学校、科研单位、卫生防疫、工商管理等事业单位,即人员费用、公用费用都要由国家财政提供。采用这种管理形式,有利于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收入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同时,也使事业单位的经费得到充分的保证。

  2、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财政承担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在税前列支,如医院等。

  差额拨款单位的人员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款,其他费用自筹。这些单位的人员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60%,非固定部分为4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差额拨款单位要根据经费自主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促使其逐步减少来源:www.sdsgwy.com公务员考试国家财政拨款,向经费自收自支过渡。

  3、自主事业单位又称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作为事业单位的一种主要形式,由于不需要地方财政直接拨款,因而一些地方往往放松对它的管理,造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不断膨胀的趋势。

  事业单位的性质

  事业单位是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的首先事业单位包括一些有公务员工作的单位,它们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

  企业单位就是以盈利为目的公司等以赢利为目的的机构!企业单位一般是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所谓“自负盈亏”意即:自己承担亏损与盈利的后果,有一定的自主权。企业单位分为国企和私企。国企就是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单位;私企就是属个人所有的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的宗旨

  事业单位是以政府职能、公益服务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单位、非公益性职能部门等。它参与社会事物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宗旨是为社会服务,主要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

  其上级部门多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职能部门,其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所做出的决定多具有强制力,其人员工资来源多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登记在编制部门进行。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事业单位进行人事仲裁。

  六、案例分析

  1.我国宪法有关条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对县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任免,应由县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手续进行任免。县委和县政府违反了上述宪法规定,因而是非法的、无效的任免,应予撤销。

  2.(1)共有4处违法行为。 (2)分述如下:

  ①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明文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即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不论其人口多少,这样才能够充分保证各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

  ②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所以,自治州的州长应该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即自治州的州长应该是甲族公民,而不能是汉族公民。

  ③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来源:www.sdsgwy.com公务员考试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所以,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即应当有甲族公民,而现在没有。

  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而不能认为是上级命令,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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