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务员考试备考指导:法律重点记忆800条35
2013-04-23 09:24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http://jls.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导读】吉林省公务员考试备考指导:法律重点记忆800条35
677、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678、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679、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680、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
681、刑事诉讼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68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68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684、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必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评议情况应当保密。
685、案件经审查后,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686、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687、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