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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

2024-06-30 18:27:05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吉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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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安专业科目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说明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由于和公安职业紧密相关,该法对于公安考试是很重要的一部分,今天带大家一起来学习《刑事诉讼法》的一个知识点-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包括 拘传、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一、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1、对象: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决定机关:公检法

  3、执行机关:公检法

  4、时间要求: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两次拘传间隔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二、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1、对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决定机关:公检法

  3、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4、时间要求: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监视居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1、对象: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2、决定机关:公检法

  3、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4、时间要求: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刑事拘留:指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1、对象: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决定机关:公检

  3、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4、时间要求: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五、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1、对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2、决定机关:检法

  3、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4、时间要求:经过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从逮捕之日起2个月内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完善具体案件材料,并在2个月内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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