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28 09:46:09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网站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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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华图热点--云南官员公车私用坠崖身亡(2)
说法
一审法院混淆了公法违规与私法过错的关系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王启梁表示,此案中有三个关系:第一个关系是公车管理中的行政纪律,即县人大办公室借给张文新公车是否违纪,这是内部纪律的问题;第二个关系是公共机构管理公共财物的行政法关系,即县人大办公室借给张文新车辆是否违反有关的行政法,这是公法上的关系;第三个关系是县人大办公室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对于张文新使用车辆发生车祸是否负有责任,这是私法上的关系。一审法院显然混淆了这三个关系。
他说,县人大办公室借车给张文新,是违纪行为并可能违反有关行政法规,但是在私法(民法)关系中却不存在过错。张文新对于事故发生负有全责,本应承担对李冬梅的赔偿,然而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张李是夫妻,二人均已死亡,法院如判决张负赔偿责任将没有任何意义。所以,法院应驳回起诉。
出借方无过错不承担连带责任 改判正确
“这样判就对了!”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昨日表示,本案除了涉及“公车私用”这一“看点”外,其实与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并无区别。尽管案发时《侵权责任法》还未颁布,不能适用,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已经确立了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出借人有过错(比如车辆存在安全瑕疵、出借给无资格人驾驶等),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无过错,则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这起事件中,县人大办公室不存在民法上的“过错”,但此案仍有警示意义:有关部门在公车改革过程中应严格处理公与私的关系,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追问
单位能否将车借给私人用?
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法庭辩论中认为,在收取燃油费的情况下将公车借给张文新私用,这无过错。那么,公车能否有偿借给私人用?这个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国务院办公厅、监察部和各级政府均发布了“严禁公车私用、出租、出借”的规定,三令五申严禁公车私用,下大决心进行公车改革。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解志勇表示,除非有法律明文授权,公车使用必须用于“公务”目的。从资产的意义上讲,违反公车管理规定出借公车,与违反《枪支管理法》出借枪支,没有实质性区别。
资深媒体评论员晏扬表示,前些年,广州市也曾传出拟开放公车有偿私用的消息,一度引起舆论强烈质疑。“公车有偿私用违背公务用车的本质属性,这样一来,党政机关与汽车租赁公司何异?”他认为,应该像禁止公车无偿私用那样禁止公车有偿私用。
而即使明令禁止,一些人仍会私用公车。不少学者认为,鉴于公车的特殊性,应对公车私用致人伤亡事故的处理和赔偿作出特别规定,明确公车私用者承担一切后果,包括经济赔偿和刑事处罚。这样,既有利于遏制公车私用,也可避免纳税人当冤大头。
公车毁了损失谁来买单?
昆明网友赵先生认为,此案中单位将公车借给张文新私用存在过错,而张文新本人也存在过错。“两边都应该承担责任。”他说,现在只有单位来承担责任不公平。“汽车毁了,国有资产的损失又由谁来买单?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姜昕表示,从法理上说,如果判定县人大办公室承担责任,一是强人所难,不合社会经验法则;二是会变相鼓励公车私用。引申的问题是:即使寻甸县人大批准公车私用,对于车的损失,相反还应追究借车人的责任。多名律师、学者表示,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应该就县人大是否违纪、违法进行查处,给公众一个交代。(曹红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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