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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务员考试—调解,让社会更和谐(10)

2012-10-08 09:42:42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网络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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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务员考试—调解,让社会更和谐(10)


  调解不是“和稀泥”

  记者 王骏勇

  自古以来,调解制度便是我国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稳定和谐的重要手段之一,被称为古老的“东方经验”。在当前社会转型期,社会利益多元,民间诉求多样,不可避免地产生大量的矛盾纠纷。相比诉讼的方式来说,调解在化解纠纷方面有其独特的优势,比如高效快捷、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省司法资源、方便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等等。

  因此,近年来各地均十分重视调解制度的运用,有的不断加强调解组织的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网格化调解机构;有的不断提升调解能力建设,建立有专业知识的调解专家库;有的不断优化调解机制建设,探索适应发展需要的综合型、专业型调解形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而与此同时,一些人对调解也存在误解,认为调解就是“和稀泥”,就是把当事双方或一方糊弄住、吓唬住算完事,却不注重从源头上去化解矛盾纠纷。这样表面看矛盾是没有了,但实际上只是假象,一旦有什么风吹草动,当事双方可能会爆发更大的矛盾。

  调解不是“和稀泥”,更不是以权压人。当前基层的调解工作,很多是凭感情,靠经验,强调息事宁人、互谅互让,这是调解不可缺少的,但此外至少还要遵循三个原则:自愿、公平、依法。

  自愿、公平好理解,就是纠纷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建立在纠纷主体双方自愿与公平的基础上,其间若存在强迫、欺诈、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等情况的则调解无效。

  依法调解是现代调解制度的基础,它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调解边界要依法确定,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精神,主要调解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则少有或没有调解的余地;二是调解过程要依法操作,确保双方当事人的隐私权、诉讼权等权利,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调解,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或公序良俗进行调解;三是调解的结果要保障合法,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调解协议无效,并当有相关部门予以纠正。

  在新时期,人们的法治观念增强,因此在保障调解自愿、公平的基础上,更需要强调依法调解。惟有如此,调解才有公信力,才能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信任,才能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社会调解看芬兰

  本刊驻赫尔辛基记者 赵长春 徐谦

  芬兰的社会调解植根于广泛而普及的社会服务。过去30余年,芬兰的社会调解经历了由下而上的发展过程,从最初基层志愿调解员的活动,发展成地方政府组织的调解服务,再发展为一整套具备立法保障、政府管理监控、服务网络遍及全国的完整的调解制度。

  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

  芬兰的调解制度建立在“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上。恢复性司法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兴起的一种司法理论,在其指导下形成的如下这种对犯罪行为的处理办法,可视为芬兰调解制度的发端:在专业人员或中立调解员的主持下,让受害人与犯罪人面对面进行协商并达成解决方案,由犯罪人以赔礼道歉、经济赔偿、社区服务及生活帮助等方式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会成员的谅解,重新回归社会。

  作为恢复性司法理论的具体实践,芬兰调解制度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上世纪80年代初到1998年。调解服务由地方政府以不同形式来组织,调解工作主要由志愿调解员承担,工作重点侧重于社会和青少年工作。

  第二阶段从1999年至2005年。1999年,芬兰社会卫生部下属的国家福利与健康研究发展中心颁布了《刑事及民事案例调解指南》,为社会调解工作的实际操作提供了指导性纲领。2003年,芬兰政府在社会卫生部设立了刑事案例调解咨询委员会,旨在协调政府各部门及其他机构在调解事务中的合作。

  第三阶段从2006年至今。2006年6月1日,芬兰《刑事和部分民事案例调解法》正式实施,芬兰的调解工作有了法律依据。该法令的目的是将调解服务扩大到全国各地,使所有人都能获得高质量调解服务的机会;保障政府对调解服务的管理、指导和监控,为调解服务提供充足的政府资金;为调解过程中的当事各方提供法律保护;使调解程序规范化。该法令还对调解服务的安排、调解适用的范围、调解程序以及调解员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2011年5月,芬兰颁布《民事调解法》,对《刑事和部分民事案例调解法》的民事调解部分加以补充和完善。该法令强调,法庭调解的调解员必须是法官,而庭外调解的调解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此外,为保护儿童权益,《刑事和部分民事案例调解法》特别指出,涉及儿童权利、儿童抚养费、儿童监护权及儿童探访权等案例,应服从法庭调解。法庭在考虑和解方案时,应遵循《儿童监护及探访法》和《儿童抚养法》的相关规定。

  调解及其适用范围

  在芬兰,调解的形式分为法庭调解和庭外调解两种。

  法庭调解由法院执行,适用于涉及合同、遗产或伤害赔偿方面的纠纷,以及儿童监护、儿童探访权及儿童抚养费等纠纷。

  庭外调解即社会调解,主要由城镇地方政府的调解办公室及民间调解服务机构提供。一些社会服务机构及青少年组织也提供调解服务。社会调解服务主要针对刑事案例,特别是青少年的犯罪行为,调解员主要由志愿者担任。其目的是使犯罪的青少年认识其过失,改过自新,并增强社会责任感,避免再度犯罪。

  此外,邻里纠纷、家庭纠纷、商业纠纷及在学校或单位发生的纠纷,也可以采取社会调解的方式解决。即使是由警方、检察机关或法院受理的案件,也不排除调解的可能性。但是,社会调解只适用于至少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民事纠纷,公司之间的纠纷案件不属于调解服务的范畴。此外,消费纠纷应当由消费者投诉委员会受理。

  根据芬兰《刑事和部分民事案例调解法》,警方、检察机关、其他权力机构、犯罪嫌疑人及受害人均有权向调解机构提出调解要求。调解机构对案例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但是,如果在案件中出现有嫌疑人对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近亲使用暴力的情况,只有警方和检察机关有权提出调解要求。

  调解可在任意一方当事人居住地或案件发生地所在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会谈可根据情况举行一次或多次。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的责任不是直接解决纠纷或争议,而是严格保持中立,在当事人之间建立对话,使双方能充分表达各自的意见,进而帮助寻求一个尽可能使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解决方案一经达成,必须形成书面和解协议,当事人及调解员都必须签字确认。此后,调解办公室会将调解过程及调解结果的信息递交给警方或检察机关。必要时,调解办公室可以监督协议的执行,并将情况通告警方或检察机关。

  2011年5月芬兰颁布的《民事调解法》规定,庭外和解协议是否可以执行,必须经过地方法院确认。确认为可执行的协议由地方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协议违反法律、明显不合理或违背第三方利益,就不能执行。此外,涉及儿童监护权、探访权或儿童抚养费案例的和解协议由地方政府的社会福利委员会确认。该法规使经过确认的和解协议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有效确保和解协议的执行,维护受害者利益。

  据芬兰有关机构公布的报告,2010年,芬兰共有12313个调解案例,其中近80%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方式中,40%是资金补偿,5%是劳动补偿,55%是以道歉、放弃索赔、可接受行为合约及偿还财产等形式达成和解。

  调解服务的管理和监控

  根据《刑事和部分民事案例调解法》,芬兰社会卫生部负责对刑事和民事案例的调解进行管理、指导和监控。

  芬兰政府于2006年4月颁布有关法令,进一步规定了刑事案例调解咨询委员会的职责和成员构成。该咨询委员会由社会卫生部、司法部、国家地方管理局、城镇地方政府、地方法院、芬兰调解协会等机构的专家组成,任期3年。其职责是监控和评估调解服务;为调解服务的未来发展提出建议;为起草调解服务规范提供指导;促进各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及其他部门在调解事务方面的合作;促进调解服务领域的国际合作与发展等。

  芬兰的6个国家地方管理局下属的调解办公室负责安排社会调解服务,确保全国各地的居民都能获得以恰当形式提供的调解服务。省级调解办公室以招标的形式,从下属的城镇地方政府或其他公共或私人服务机构中选择调解服务的提供单位,并与之签订有关调解服务的协议。政府还根据各地区的居民人数、面积及犯罪情况,对提供调解服务的机构进行资金补贴。此外,芬兰还有一些民间调解组织,如芬兰调解论坛和芬兰律师协会也提供社会调解服务。调解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并在政府的管理和监督下承担调解工作。(《半月谈》2012年第18期 本专题策划、编辑:高远至 王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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