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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梅谈"温岭虐童案":寻衅滋事罪是"最合适的罪名"(2)

2012-11-18 09:30:25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jl.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网站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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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梅谈"温岭虐童案":寻衅滋事罪是"最合适的罪名"(2)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肇事者实施的行为与虐待罪规定的情形最为相似,但虐待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要求是在家庭成员之间,而幼儿园教师和学生之间显然不属于这种关系。

  张雪梅表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需要其他法律配合,对未成年人具体权利的保护和对侵害未成年人权利行为的处罚,需要通过其他法律实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禁止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原则性规定,同时规定如果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不能在每次虐童案件发生后,我们都来讨论立法滞后,从不断发生在家庭、学校的虐童案件中可以看到,现有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和手段没有得到很好实施。执法者如果对一次次发生的案件中的肇事者、责任人处罚力度不够,甚至没有处罚,即使在刑法中规定再多的罪名,依然得不到适用。”张雪梅说,“以虐待罪为例,家庭成员虐待儿童最终被定罪的很少。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儿童可以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如果发生一件就处理一件,不纵容和姑息对儿童的暴力,此类案件一定会减少。”

  张雪梅认为,对于温岭这一案件,即使最终司法机关认为肇事者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能找到足够的法律依据,对她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目前的关键在于,要在已有法律中找到依据严格执行。

  张雪梅认为,针对此类案件,完善立法是必要的,兼顾刑法的适度稳定性,可以参照遗弃罪的立法规定,将虐待罪的犯罪主体从家庭成员扩大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助义务的人”,不用再增设单独的虐童罪罪名。同时,可以增加一款规定,“虐待幼童情节恶劣的,从重处罚”,以昭示对幼童身心健康、人身权利的特别保护。这样,不仅解决了非家庭成员之间虐童问题的法律适用,同时,又为对虐童行为的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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