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山东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及其评分要素(三)(2)
2013-02-27 10:31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http://jls.huatu.com/ 作者:xxl 来源:互联网在证人保护中,最重要的是证人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的保护,这是证人保护的核心。而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首先就必须确定保护证人的国家责任,法律应当规定保护机关是负责侦查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确定保护证人的资金来源,应当由国家财政支付;确定国家有关机关在保护证人中的责任等等。法律还应当规定需要国家提供保护的证人的情形,包括在涉黑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等等重大案件以及证人面临实在危险的案件等情形时,国家有关机关必须提供保护。
在对证人人身安全保护方面,法律还应当制定严密的保护措施,包括事前保护措施和事后保护措施。事前保护措施包括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为证人提供贴身保护、为证人提供隐蔽的住房等各种保护证人的措施。事后保护措施包括对于面临高度和长期风险,确实无法在原居住地生活的证人,为其提供完备的证件和手续,秘密将其迁至安全的地方居住;也包括设立“打击报复证人罪”这样的单独罪名,对发现的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严厉打击等等。去年,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出台的《证人保护工作规定》,将保护分为三个阶段,即庭审前保护、庭审中保护和庭审后保护。对于因作证而将受到或已经受到严重暴力威胁伤害的证人,检察机关可以实行24小时贴身保护。他们的经验,值得好好总结。
对证人的保护,除了要对证人进行人身安全保护外,对于证人的劳动权、名誉权和财产权等权利,法律也应当运用刑事、行政和民事等多种手段加以保护,确保证人作证后,不被无故开除或者降低薪水和改变待遇,如由美国国会通过的《吹口哨人保护法》就规定,政府在雇用一个雇员时要在劳动合同上写明,不能因为这个人揭露了政府内部存在的问题,如FB、渎职等而被解雇或变相解雇。再如证人因为作证,财产遭致与案件有关联的人员的损害,应当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加重对损害人的处罚;证人因为作证而无故遭到侮辱、诽谤,可以考虑作为公诉案件,由有关国家机关侦查、起诉等等。
在建立证人保护制度过程中,有一点特别要强调的是,有些对证人尤其是辩方的证人的打击报复,正是来自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因此,建立事先防范国家机关打击报复的制度也显得特别重要。比如可以考虑建立“污点证人”制度,对于那些参与了犯罪,但情节轻微,并且出庭作证的“污点证人”应当给予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此外,对于已经出庭作证的辩方证人,非经法庭的允许,侦查机关不能就同一样事件对其传讯,采取强调措施要求其重新作证。
总之,我们亟须制定一部与我们国情、财政能力等现实状况相契合的证人保护制度,对证人实行全方位的保护,使对证人的保护从纸面上落实到行动中来。
吉林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http://jls.huatu.com)希望这些方法,可以给考生在考场上以一定帮助。祝大家在考试中突出重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