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务员考试备考指导:法律重点记忆800条7
2013-04-02 08:55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http://jls.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196、医疗事故罪不惜是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
197、已满14周岁不满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不惜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198、行为人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的、物品的,一般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
199、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真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牟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以为是真毒品而贩卖,事实上有可能贩卖毒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
200、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包庇罪、窝藏罪与窝藏赃物罪,而应认定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毒赃罪。20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精神药品罪主体必须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与单位。
203、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有偿提供上述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204、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人,而向其提供上述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不管是有偿提供还是无偿提供,均应认定为走私、贩卖毒品罪。
205、强奸后迫使卖淫,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以组织卖淫罪或者强迫卖淫罪从重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不另定其他罪名。
206、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活动的,应当作为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即被组织者与被引诱、容留、介绍者具有不同一性时,仍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07、行为人明知他人患有严重性病而组织、强迫或引诱、容留、介绍他们卖淫的,除符合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外,还构成传播性病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想象竞合),不实行数罪并罚,以前述几项罪定罪处罚。
208、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刑法第358条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或者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定罪处罚。
209、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或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210、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11、将国有资产或者罚没财物私自分给单位少数成员的,应认定是共同贪污行为。私分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才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而私分罚没财物罪无此要求。
212、斡旋受贿罪中,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都须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
213、单位受贿罪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都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
214、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犯罪论;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亦不构成行贿罪。
215、单位行贿罪的成立,要求情节严重。
216、单位不能成立介绍贿赂罪的主体。
217、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要求情节严重。
218、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故意或者过失泄露该国家秘密的,属于吸收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219、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非低价出售的,应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220、徇私枉法罪的成立,要求枉法裁判发生在刑事审判领域。
枉法裁判罪则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领域枉法裁判。
221、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行为,同时又构成刑法第385条规定之受贿的,依阿姨重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