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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5、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356、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357、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解除合同。

  358、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无需修理的部件。

  359、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其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60、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6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62、建设工程合同有关合同法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363、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364、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65、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按交付或应交付时货物到达地市场价格计算。

  366、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367、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368、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69、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370、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发人。研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71、研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72、合作开发当事人一方申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免费实施该专利。

  373、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74、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375、技术服务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376、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77、在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78、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实践合同)

  379、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给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80、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381、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诺成合同)

  382、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83、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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