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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年政法干警考点直击—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含义和种类、物权、债权、人身权
 2012年政法干警考试即将拉开大幕。《民法》作为单独的一个考试科目,满分15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考查民法学基本概念、各种基本民事权利的得丧变更等内容。华图教师带着大家对民事权利的重要考点做一概览。

    一、民事权利的含义和种类

    1、民事权利的含义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志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2、民事权利的种类

    民事权利包括五种: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这五大权利又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类。其中前三种属于财产权,知识产权则具有二重性,既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又具有人身权的性质。(注: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将“知识产权”部分删除,改为考查“婚姻家庭”,所以仅总结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四种权利)

    二、物 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里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 物权的特征:

    ①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②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③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三、债权

    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

    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因违反合同而发生的债、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债和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

    ※ 债权的特征:

    ①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在物权关系中,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

    ② 债的客体,即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可能是物,也可能是行为或智力成果;物权关系的客体都是物。

    ③ 债权关系反映财产交换关系;物权关系则反映财产归属关系。

    ④ 债权的实现以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为条件;物权的实现并不依靠义务人的协助。

    ⑤ 债可以因合法行为而产生,也可以因不法行为而产生;物权只能因合法行为而产生。

    四、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中国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①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

    ②继承权与一定身份相联系,一般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存在婚姻、血缘关系为依据。

    ③继承权的实现必须以公民死亡这一特定的法律事实为前提。

    ④继承权的客体(遗产)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

    五、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关系主体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1)人格权是法律承认的人身所固有的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2)身份权是基于一定的地位、资格而产生的人身权,如监护权等。

    ※ 人身权的特征:

    ①人身权与人身不可分离,具有专用性;

    ②人身权没有直接财产内容,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

    ③人身权具有专有性质,即特定的人身权只能由特定的人享有。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人身权不能转让或继承。

    华图教育预祝广大考生顺利通过考试,美梦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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