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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3、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部分

  724、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725、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726、因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727、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728、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729、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向人民检察院征询是否同意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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