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务员考试备考指导:法律重点记忆800条44
2013-04-25 08:43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http://jls.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导读】2013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免费资料下载群:3226507
774、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75、其他地域管辖见《民事诉讼法》第28—34条。
776、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777、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778、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779、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780、民事诉讼中,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78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782、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
783、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784、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785、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786、人民法远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787、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788、民事诉讼中,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789、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790、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