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务员考试备考指导:法律重点记忆800条41
2013-04-24 09:20 吉林公务员考试网 http://jls.huatu.com/ 作者:华图教育 来源:华图教育735、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736、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737、移送重要举报线索,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738、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其中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739、对不立案的复议,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740、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要求的,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检察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741、公安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再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层报有决定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742、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于本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超过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报告检察长。
743、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和其本人。
744、由于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在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清的,对在案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报请延长狠查羁押期限、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745、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
746、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747、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