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法干警考试民法:遗产的处理
2012-09-09 09:09 作者:wsn 来源:华图教育网 点击: 次2继承开始的意义:a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b确定遗产的范围
c确定遗产所有权的转移
d确定继承人的应继份额
e确定放弃继承权及遗产分割的溯及力
f确定遗嘱的效力及执行力
g确定20年最长时效的起算点
3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的日期。
4*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5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 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6司法实践采取以被继承人的生前最后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7确定继承开始的地点的意义:a有利于调查被继承人的遗产
b有利于继承人参加继承和接受遗产
c有利于分清继承人之间的责任
d有利于继承人参加诉讼
8遗产 是公民死亡是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9遗产的特征:a时间上的特定性 b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 c范围上的稳定性 d性质上的合法性
10遗产包括的财产:a公民的收入 b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c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d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e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f公民的著作权、专利中的财产权利 g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11遗产不包括的权利义务: a 与被继承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
b与公民人身由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
c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d承包经营权
e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的使用权
12遗产分割 是指在共同继承人之间,按照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分配遗产的行为。
13遗产分割的原则:a遗产分割自由原则 b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
c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d物尽其用原则
14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15遗产分割的方式:实物分割 变价分割 补偿分割 保留共有的分割
16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
a限定继承原则 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责任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b保留必留份原则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c清偿债务优先与执行遗赠原则
*如果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17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