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民法备考债与债法概述
2012-09-11 10:14 作者:wsn 来源:互联网 点击: 次1债 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债的特征: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3债的要素:
a债的主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b债的内容――债权(核心)债务
c债的客体――给付
4债权特征:债权是请求权 债权是相对权 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 债权具有期限性
5给付特征:给付须合法 给付须确定 给付须适格
6给付的具体方式(标的的分类):支付金钱 支付财产 提供劳务 完成工作或提交成果 转移权利 不作为
7债法 是指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债法的特征:债法是财产法 关于财产交换关系的法 具有任意性 具有同一性
9债的分类:
a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b标的物属性得不同――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c债得主体双方人数――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d各方各自享有得权利或承担得义务及相互间关系――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e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f两个债之间的关系――主债和从债
g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10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
11意定之债主要是指合同之债。
12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12在连带责任中,连带债权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任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14主债是从债存在的依据,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
15债的发生
16债的发生 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即一项特定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得以创新。
17债的发生原因:合同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侵权行为 缔约过失
18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得或者约定得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得法律事实。
19作为债的发生根据得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得事实行为。
20无因管理得成立要件:管理他人事务 有为他人利益管理得意思 没有法定或约定得义务
21无因管理管理人的义务:适当管理义务 通知义务 保管与结算义务
22无因管理本人的义务:偿还必要费用 补偿损失 清偿必要债务
23不当得利 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24不当得利作为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其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而非行为。
25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须一方受有利益 须他方受有损失 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须无合法根据
26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一、应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a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
b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二、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a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b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c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d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e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27当事人依法虽没有给付义务而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为不当得利:
a履行道德义务而给付
b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
c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的财产
d因不法债务交付的财产
28不当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29债的效力
30债的效力 是指因债而产生的对当事人双方的法律约束力。
31债的效力分类:
a债的效力是否涉及一切债的关系――一般效力与特殊效力
b债的效力的内容――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
c是否涉及第三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