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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年吉林政法干警民法学精讲——民事主体之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简答—概念和特征)

  (1)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特征:①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②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③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④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

  (3)开始与终止:①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始于出生——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②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消灭。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简答——概念和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特征: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性;②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相联系;③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3)我国现行立法采取年龄和精神状况两种标准进行划分:(★★★单选)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包括:A.18周岁以上;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

  包括:A.十周岁以上;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

  包括:A.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B.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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