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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2年吉林政法干警民法学精讲——民事法律行为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1.一般生效要件(★★★论述)

  ①主体合格: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首要条件)。

  ②意思表示真实: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

  实际生活中,造成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主要有两种情况:

  A.由于相对人的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使行为人违背真实意思;

  B.由于行为人自己对该行为的重大误解,使其行为与其内在意思不一致。

  ③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有效条件)。

  ④形式合法:即对于要式的法律行为,如果没有采取相应的形式,该行为无效。

  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单选)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A.条件须是合法的、将来不确定发生的事实。并且,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B.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延缓条件是当约定的事实出现时民事法律行为才发生效力;解除条件是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实现时终止的条件。

  C.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是以所设内容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消极条件是以所设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单选)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A.期限须是将来的确定发生的事实。

  B.始期与终期:始期,指在成立时暂不生效,但自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

  终期,指在成立时即行生效,但自所附期限到来时失去效力。

  【例题】甲与乙签订了一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屋卖给乙。该合同属于(C)

  A.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B.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C.附始期的合同 D.附终期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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